导读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即是与别人的商标不相同近似类似,从外观或者某些要素判断,同时引入混淆理论,在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前提下就是近似商标,可能构成侵权,可以依据商标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申请无效,某些情况下商评委也会主动宣告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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