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6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等。
本罪是数额犯,如果逃汇行为尚不属数额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进行携带或者出境的都会构成犯罪。
我国相关法律对逃汇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逃汇罪的追诉标准是有规定的,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要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