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职责包括:
1、接管破产财产;
2、管理破产财产;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
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务;
5、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6、办理破产程序中介的有关事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