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出院之后,如果需要复制病历资料,以下人员可以到就医的医院医务部门复制: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