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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司法解释

发布者:刘楠东
导读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