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有下列类型:
1、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
2、创立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
3、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