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成为证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二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