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形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的,可能影响罪犯量刑。
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5、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6、罪犯正在怀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