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同时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同时第三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最后还规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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