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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