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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发布者:张夕东
导读一、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