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企新闻网

双方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有效吗

发布者:丁同远
导读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双方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的,属于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