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费)的各税(费)种。
2019年度具体申报纳税(费)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5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费)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4日-10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6月7日-9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五、9月13日-15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日,12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费)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及时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