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要想确定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对证据进行审查:
1、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
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它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证据的形成往往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动机、利害关系等。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断证据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
对证据所处客观环境的审查也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虑案件现场的灯光、距离、噪音等因素对证人的影响;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3、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
原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强,证明价值也更大。如果是复印件,很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来源和真实性,很难被采信。
4、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证据或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不具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