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审核表;
7、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