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2、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终身。3、管制附加剥

1、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终身。
3、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
【法律依据】
《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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