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暴力是暴力的一种,其表现形式多为通过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冷暴力是目前为社会公认的,会对行为相对人造成心理、精神伤害的行为。家庭“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上极度摧残的家庭。
立法上的缺失,直接造成司法苍白无力。为保证家庭冷暴力发生后受害人能够利用法律保护自己,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结合国外经验和实际国情,可以出台《家庭冷暴力防治法》,对家庭冷暴力法律责任、表现形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将其纳入到家庭暴力防治范围,促使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为给法官提供明确衡量裁定依据,还要通过相应司法解释对家庭冷暴力的责任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考虑到家庭冷暴力与一般家庭暴力的区别,家庭冷暴力应当形成长期实施的损害人身权利的行为事实,带有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的特点。因为家庭冷暴力并非是偶发性伤害,其对人造成的精神侵害应当为长期行为,最终造成人的意志力被压垮。在实施过程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因此在家庭冷暴力立法中需要加入“存在长期行为实施的过程”这一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