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申请廉租房。
2、到当地房产局去申请。
3、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管辖地的小区申请,小区审核后上交给社区-民政局-住建局。
4、到市或县级房管局领取廉租房申请表,或者到户口所在镇、街道申请,领取申请表。
法律依据: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