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时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
2、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