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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