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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记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

发布者:何悦一
导读谈话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属于司法材料中的声像材料。提交谈话记录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谈话记录应当完整,如果谈话记录掐头去尾

谈话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属于司法材料中的声像材料。提交谈话记录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谈话记录应当完整,如果谈话记录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