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职责有:
一、合伙人的基本责任。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提供约定的资金、实物、技术等的义务。
二、合伙人的经营责任。合伙人有直接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义务。
三、合伙人的监督检查责任。合伙人有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四、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