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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