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方已向卖方支付了订金,但没有说明所交款项的性质,也没有任何约定,这种情况无论卖方所预售项目有无《预、销售许可证》,买方都可直接向卖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项,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在卖方退回买方所交款项后,买方将发票或收据交还卖方,卖方可将所保留的房号售与他人,双方都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卖方不同意全额退款,买方可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回全部款项。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