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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

发布者:金原
导读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为:(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

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为:

(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