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股东在设立公司前,自愿自主签订的设立协议,只要不违法、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那么协议都是有效的。然而股东间签订的设立协议,实质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签订设立协议不应存在以下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
(1)一方股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作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2)各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合作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合作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