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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发布者:张阳明
导读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

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