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企新闻网

开垦荒地所有权问题高分求助

发布者:刘原远
导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