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赔偿的情况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时,另一方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其他情形下,即使提出,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提出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自己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上述一种或数种“过错”行为,不是双方均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双方均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此类赔偿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