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是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集中体现,基金监管应以保障投资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首要目标。
(二)适度监管原则
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干预应是“适度”的干预,即政府监管适度。
(三)高效监管原则
正所谓高效监管,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基金监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的高效发展。
(四)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是指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
(五)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也称“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其精髓在于金融监管机构要尽可能赶在金融机构完全亏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以便让金融机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不受损失。
(六)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也称“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活动以及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