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交通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
3、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需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
4、此外,两次以上驾驶人初领证日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那么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1、按照交通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
3、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需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
4、此外,两次以上驾驶人初领证日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那么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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