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集资房有以下法律风险:
(一)产权没有保证。
(二)出资人承担资金、工程期限不确定等风险。
(三)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四)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投资集资房有以下法律风险:
(一)产权没有保证。
(二)出资人承担资金、工程期限不确定等风险。
(三)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四)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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