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进行转让后,公司原有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公司进行承担。但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公司进行转让后,公司原有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公司进行承担。但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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