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诈骗罪而言,司法实践中,应当侧重搜集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证据。要法院认定为诈骗罪,人证物证都要有,证据不充分不能随随便便定人罪。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如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对方的作案工具等;
(2)证人证言:如有关证人的口述;
(3)被害人陈述:受害人的如实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如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7)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