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第二、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误解的对象是合同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第三、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