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免责声明:本文章由会员“高楠东”发布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