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有: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