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以及《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