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性质如果发生了变化,应当由改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因企业改制导致以前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更改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性质如果发生了变化,应当由改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因企业改制导致以前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更改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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