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纳税服务司介绍,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
纳税服务司介绍,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纳税服务司还介绍,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则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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