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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金所控双防守,健全投资者适当性规则

发布者:李俊远
导读

  201312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了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则是对中小投资者实施保护的有效措施。

  去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带来了一场草根普惠的盛宴。一些对金融产品没有识别知识,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小白投资人蜂拥而至,而一些互联网企业在缺乏专业金融操作经验的情况下,单方面夸大项目投资收益水平,却忽略了投资行为所伴生的风险因素。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标杆企业,陆金所一直致力于打造完备的风控体系。不久前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在其一封公开信上表示, 陆金所未来将承担起全新的非标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的功能,未来除了把握平台运营风险之外,还将对投资者有所选择。

  陆金所凭借其专业的金融背景,以及其过往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同时对各类风险及用户数据的把控能力使其对投资产品的风控能力一直领先于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此番转身为非标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其风控水平进一步提升。在公开信中,计葵生提及要建立完备的风控体系,一、以专业的风控能力,进行严格的资产筛选。即严格把关项目来源,通过专业的风控程序,做好资产筛选。二、面向专业市场,服务合格投资者。陆金所在创新过程中绝不能盲目追求业务规模,而要对投资者有充分、深入的了解,根据投资者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类与区隔,并在明确投资者适应规则的同时,做好详尽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诉求与产品匹配。

  所谓合格投资人也称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在国内相关监管解读中,主要指在特定投资行为中适应于监管规则,并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实际上在传统金融领域,尤其在具备一定风险收益配比的投资行为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提法相对比较明确,尤其亚太及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各国对于合格投资人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目前各国合格投资人的体系发展主要侧重两个层面,一方面是限制性功能,即限制某些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人进入到特定产品市场或把不合格的投资人剔除出特定的市场,从而避免因为投资人认识水平问题所引起的市场风险,这其中包括了投资人准入制度,投资者分类和投资人监管;而另一方面则是培育性功能,即通过各种制度保障和手段为市场培养越来越多的合格投资人,从而活跃市场和提高市场流动性,这一方面包括针对详细分类的投资人服务、投资人教育和投资者权益维护。但从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势态来看,创新势头不弱,但在投资者区隔上重视严重不足,当然这也和目前即便在传统金融领域,在规模至上的生存法则中,法律法规限定被流于形式有关。但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所创造更广阔的投资人市场,这方面的规划与限制,必须尽早完善。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合格投资人实际上是一个非常体系化的工作,尤其对于许多尚缺乏传统金融经验的互联网平台来说,这实际上也成为控制平台流动性风险的重要话题,尽早完善有关规则也更显得迫切,尤其在要求能够甄别投资人行为偏好与风险担当,已经投资标的的信息透明与公开方面都非常重要。

  陆金所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最早出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机构之一。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的进一步推进,产品及服务模式也势必向深水区进发,未来除了P2P或者各类货币宝等相对简单易读的产品外,还会涉及到更多样化的投资行为,因此,计葵生公开信中对于合格投资人的要求就显得格外审慎,且具有示范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