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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4
日报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施行创新驱动开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群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开展的意见》,无效推进我省双创任务开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的指点意见》肉体,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结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政策施行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施行创新驱动开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群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开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无效推进群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双创任务开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的指点意见》(黑政发〔2016〕33号)肉体,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施行细则。
一、支稳健点
(一)上年度内孵化效劳绩效突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
(二)重点示范大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立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请求效劳绩效后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有以下条件:
1.请求主体及在孵科技型企业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在我省依法征税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已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3.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4.有专业效劳团队,并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法律、财务、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市场开发、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效劳。
5.孵化器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10家,众创空间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5家。
6.诚信、违法、合规运营,无不良征信记载。
7.契合国度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则,有健全的外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具有明白的资金投入。
(二)请求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立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有以下条件:
1.请求主体及在孵科技型企业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在我省依法征税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具有良好的孵化效劳形式,可以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法律、财务、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市场开发、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的配套效劳。
4.已构成根本物业效劳、增值效劳和股权投资收益等相结合的盈利形式。
5.在重点细分产业范畴具有一定资源整合和供应才能,具有专业范畴的公共效劳平台,可以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效劳。
6.诚信、违法、合规运营,无不良征信记载。
7.契合国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则,有健全的外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具有明白的资金投入。
三、支持方式
(一)效劳绩效后补助方式。为了鼓舞社会力气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上一年度新孵化科技型企业的数量、质量及孵化器效劳本钱投入状况给予后补助。孵化绩效后补助资金分为20、40、60、80、100万元5档,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价总分及运营本钱收入状况给予补贴,次要用于补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立及运营。
(二)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立补助方式。为了鼓舞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密化方向开展,推进我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时提升功用,完善形式,对新建或改建的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依托我省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建或改建的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依托省内外专业孵化机构新建或改建的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其建立投入的30%,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越200万元,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度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上年度新经过国度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经省政府同意引进国际外专业机构协作共建孵化器,相关补助以协作协议内容为准。
四、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一)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国度相关政策及我省实践,结合印发专项补助申报告诉,明白年度项目申报详细要求。
(二)各市(地)、县科技局、财政局根据申报告诉要求,组织属地孵化器、众创空间停止项目申报,并由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汇总所辖县、区项目,结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省科技厅、财政厅结合组织延聘第三方中介机构,辨别对项目技术目标、财务目标相关状况停止审核。所需评审费用在省产业构造调整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省科技厅依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技术目标审核状况、省财政厅依据项目财务目标等审核状况,共同研讨提出拟扶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资金意见。
(五)拟支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任务日。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向省政府呈报项目资金布置意见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目标文件,并按顺序拨付资金。
五、监视与管理
(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收到扶持资金后,该当专款公用,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则停止独自核算。
(二)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伪资料、虚报目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还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查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财政厅担任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