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汽车上路“无法可依”的为难无望改动。1月30日,国新办召开2017年工业通讯业开展状况发布会。会上,工信部部长苗圩泄漏,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无人汽车业态开展还有所限制,目前工信部正与公安部门讨论,希望在修正《路途平安交通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时为这一业态留有一定空间和开展余地。在业内看来,要更好促进无人汽车业态开展,道交法的修正只是第一步,将来与无人汽车普及亲密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都无望随无人驾驶技术的日渐成熟做出相应调整。
技术成熟 竞争加剧
“目前我国大局部主流车企业曾经在局部量产车型上配备了L1级驾驶辅佐零碎,到达美国规范,局部企业方案去年底至往年初,在多数高端车型上前装L2级局部自动驾驶零碎,且无人汽车测试评价体系曾经根本构建”,苗圩引见,无人驾驶汽车已上路试行驶,应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促进这项技术和产品更好地交融开展。
据理解,为先行先试,此前北京曾经率先为无人汽车放开政策口子确定方向,去年12月中旬,北京发布全国首个无人驾驶车辆上路标准,明白车辆必需装备司机,当月底,北京市交通委发布音讯称,到2020年,无人驾驶车辆无望在北京到崇礼的延高尚速上,完成路途测试,进一步为无人车上路提供了政策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工信部、北京市、河北省签署了“基于宽带挪动互联网的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示范使用”的协作框架协议。同年在北京市经信委指点下,由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无限公司牵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了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与此同时,占地650亩的国度级智能网联汽车封锁测试场也在亦庄落户。
而在消费端,国际企业研发无人驾驶汽车积极性低落。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参与研发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有几十家之多,包括北汽集团、上汽集团、一汽集团等,多家企业均方案于2020年前后推出或量产无人驾驶汽车。
对此,国度发改委综合运输经济研讨所研讨员董焰以为,将来法律对无人驾驶汽车放开后,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相关技术能否成熟、市场准入规范及如何监管等,仍需讨论。
法规调整窗口渐近
依据我国道交法第二节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该当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机动车驾驶证又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应为自然人,无人汽车上路的确仍处法律空白。
近几年,国际外各大汽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纷繁落子无人汽车产业,一工夫多款无人汽车产品下线,在互联网思维的影响下,传统服务业不再局限于规模效益,加强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成为传统服务业发展的首要选择。在互联网思维下,通过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革,为传统服务业发展创造了全新的天地。盼望现行法律为无人汽车上路测试等留出余地的呼声也愈加嘹亮。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百度集团董事长李彦宏、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接连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完善无人驾驶汽车政策法规的相关提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讨所所长刘俊海婉言,无人驾驶完全依托软件导航仪决议汽车能否转向、并线、避让行人,但技术不能够完满无缺,一旦导航呈现成绩,无人汽车无法辨认该当避让的场景,形成车祸,乘车人要不要承当责任仍有争议。
而在国度发改委综合运输研讨所、城市交通运输研讨中心主任程世东看来,近些年我国无人汽车产业迅猛开展,较为成熟的技术曾经满足上路测试条件,不少研发企业的路测需求也非常集中。“相关部门也应该察觉到了这一情势,决议为无人汽车产业开展发明愈加宽松的环境”,程世东通知北京商报记者,需求留意的是,无论将来道交法如何调整,都是为了在鼓舞无人汽车开展的根底上,引导相关产业更标准地开展。
“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应遵照促进性、底线性和补位性准绳,既要做出一些底线性的规则,例如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保险方面规则,又不能障碍到技术方面的创新,例如在地图测绘、路途测试等方面,以不危害国度平安为前提,适当给予放宽。”中国政法大学传达法研讨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责任主体待厘清
俗话说牵一发而动全身,无人汽车的研发、消费、路测等流程牵涉范畴众多,为更好促进产业开展,道交法的调整能够只是第一步。“无人汽车技术日渐成熟,为保证产业开展、路途平安,立法先行是较为明智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施杰以为,在对道交法停止修正之后,作为相应的施行细则,路途交通平安法施行条例势必也要调整,此外,思索到无人汽车上路后发作交通事故的理赔成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等法规也应做出改动。
而在朱巍看来,将来相关法律应该明白,无人汽车事故责任主体需从传统驾驶员转移到平台和零碎。“不管是道交法,还是《侵权责任法》,都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定位为车辆的实践驾驶员,在无人汽车背景下,驾驶员从车辆控制者,变成了‘坐在驾驶地位上的乘客’,这就招致,从人员上看,整辆车上全部都是乘客,没有实践驾驶者”,朱巍表示,正因如此,美国对无人汽车驾驶事故责任认定主体,从传统驾驶员变成了AI平台。
地方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也以为,我国法律应随着无人驾驶技术晋级及时更新,相关部门有必要尽早出台《无人驾驶汽车法》等一系列法律,树立无人驾驶汽车答应和质量管理制度、无人驾驶汽车路途平安行使制度、无人驾驶汽车致损责任赔偿与保险制度等。
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 张畅 实习记者 于新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