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 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 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研讨会在杭州盛大举行。大会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讨会、中国商业法研讨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讨院主办,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讨会、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效劳无限公司承办。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讨会会长郭锋教授,中国商业法研讨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讨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讨院院长贲圣林教授,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近一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力度,各种管理政策不断出台,不少业内人士对于互联网金融都保持着谨慎看好的态度,但是安方丹却保持了乐观的态度,她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当前是“风口上的大象”,技术正是这股风的原动力。融效劳无限公司董事长杨君,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讨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讨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述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讨院李爱君院长、教授等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法学研讨会、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杭州市金融办的指导、专家学者,企业代表,以及高校硕博生等列席了本次研讨会。会议围绕互联网领取结算、互联网平台借贷、互联网理财、股权众筹、互联网隐私权维护、互联网反不合理竞争、互联网格式合同等法律适用难题停止专门研讨,为司法审讯部门正在停止研讨起草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立法提供参考和实际支持。
从左至右顺次为杨君董事长、施天涛教授、贲圣林教授、郭锋教授、甘培忠教授、牛太升副会长、李有星教授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讨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有星教授掌管。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讨院院长贲圣林教授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致辞。贲院长围绕会议主题,提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几点看法:第一,杭州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开展,得益于金融需求、场景使用、中心技术以及制度标准这“四架马车”的驱动;第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开展短板在于监管规则;第三,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该当妥善处置波动与创新的关系,维护消费者利益,明晰平台责任边界;第四,金融具有社会性公共属性,互联网金融从业主体要理解客户,坚持适当性准绳。贲圣林院长希望我国互联网金融可以在技术创新的同时不时推进规则创新,打造全球抢先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环境。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讨院院长贲圣林教授
鑫合汇首席运营官史林首先表示这次研讨会的举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将来的长效建立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他以为,杭州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中心,在过来几年中,从整个平台的质量上和整个专业技术方面,不断在国际处于抢先位置。作为互联网金融从业平台,鑫合汇与众多网贷平台一直坚持自律自查,以期成为推进国度实体经济昌盛的重要力气。等待经过研讨会的召开,凝聚法律学术界与实务界共识,从而聚焦消费升级、多维视频、家庭场景、数字营销、新零售等创新领域,为用户提供更多元、更前沿、更贴心的产品,满足用户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更好地积极引导监管与创新协同开展,扶优扶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开展昌盛。
鑫合汇首席运营官 史林
中国商业法研讨会会长甘培忠教授首先明白“互联网+”不同等于互联网金融。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需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从业机构等增强交流,共同完善监管规则。最初,互联网金融开展至今累积了较多成绩,案件数量多、触及人数广,需求法院尽快出台合理完善的审理规则。
中国商业法研讨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讨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平安和信息化任务会议中“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安康运转”的要求,提出了互联网金融需求重点处理的三个成绩:第一,精确区分和鉴定法律关系;第二,恰当处置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法律标准的关联适用成绩;第三,树立行政监管机构、平台企业和司法机关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完成完好无效地信息数据入案。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 牛太升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副主任郭锋对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致辞,提出本次会议的召开有四个重要背景:第一,强监管与机构变革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面临史无前例的应战;第二,司法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多,一旦处置不当将会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安康开展;第三,法律制度以及司法裁判规则也是国之重器,需求停止重点研讨;第四,人民法院处置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面临很多法律适用难题。等待经过本次会议构成司法裁判建议,对研讨和制定司法解释、推进标准互联网金融的开展发扬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讨会会长郭锋教授
李有星教授对第一局部发言内容停止了总结,并提出研讨互联网金融案件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需求重点处理的成绩:第一,厘清监管政策与司法裁判的关系;第二,明晰监管利率和司法利率的区别;第三,梳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第四,明白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管辖规则。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讨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
鑫合汇董事长杨君在听取了与会专家们的发言后,也表达了她的见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从业平台,我们十分深入天文解很多创业者在这个进程中是一群有梦想,并且不断自律自然的群体,这也是推进整个国度在实体经济昌盛方面很重要的力气。但是行业创业者在这样新业态范畴的法律法规方面正处于不时“学习”,刷新认知的阶段。而合理标准的法律体系才是能推进整个行业开展的助燃剂。
而在给行业赋予法律力气的进程中必定是会阅历一段“阵痛期”,从行业新规来看,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身份兼具了多重责任,对平台专业性要求也成为了最明显的特征。从接待单方的信息资历认定核实,到项目真实性的核实,风险的评价,出具价钱定价的建议等等都对平台的片面综合的金融效劳才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严守互金行业法律法规底线是互金企业运营中的首要规律,其次才是在实行新规的进程中不时应变,结合法律法规来有实在效明白行业定位,才干够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能更好地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效劳无限公司杨君董事长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讨会副会长罗培新以为互联网的便捷性决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政府要理解监管对象,增强事前任务。上海市金融法学研讨会会长吴弘教授引见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大特点,即滞后性、应急性和非地下性,司法审讯中应思索对监管规则停止司法审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述委员会主任李爱君教授以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厘清商业逻辑、法律抵触、社会价值。监管是事中、事前的,司法是预先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洋教授提出,互联网金融不能只关注互联网,要重点关注金融。
上海市金融法学研讨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述委员会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讨院院长李爱君教授
大会最初,李有星教授就本次研讨会上的提出的成绩和获得的效果停止了总结:第一,互联网金融具有小、散、众的特点,与传统金融是互补而非替代关系。第二,对现行规则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表示质疑。第三,监管文件中的制止性规则并不用然招致合同有效,该当将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上升到行政法规。第四,我国平台信息披露存在瑕疵,能否适用欺诈市场实际有待讨论。第五,混业运营状况下,更宜自创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一致管理的监管形式。本次会议的研讨效果,将向金融监管部门、司法审讯部门和中国法学会报送并停止效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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