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贵州省初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维护典型案例(2017年)》。雷锋网 (大众号:雷锋网) 发现了一个“李斌、徐守西冒充注册商标案”,其中引见的案例恐怕要让大伙对茅台的防伪标签绝望了!
2015年10月底,有两个叫林振业、玉鹏的黑客,破解了贵州茅台集团的防伪溯源零碎,将自行假造的冒充防伪数据添加到茅台集团防伪溯源零碎效劳器中,并将该冒充数据写入空白电子标签中,以使本人伪造的冒充茅台酒防伪电子标签可以经过贵州茅台集团的防伪溯源零碎验证。
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底,玉鹏在林振业的指使下,应用黑客手腕侵入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零碎效劳器,向效劳器中添加数据46万余条,林振业再将上述数据写入空白电子标签中,制成冒充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电子标签。后林振业将15.7万余枚冒充电子标签出售给郑某,买卖金额达78万元。
2015年底,徐守西屡次从郑万河处购置冒充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电子标签,之后将该电子标签贩卖给原告人李斌等人。李斌以9元每枚从徐守西处购置冒充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电子标签9万枚,之后出售给张元跃、刘彬等人。
2016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查获张元跃等人制造冒充贵州茅台酒的立功行为,并从立功现场缴获的冒充贵州茅台酒中,发现冒充贵州茅台酒的电子防伪标签中的数据与林振业指使玉鹏合法向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零碎效劳器中添加的数据分歧。
经查,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时期,李斌向刘彬销售各类伪造、私自制造的标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包装资料,合法运营数额18万元。2013年以来,刘彬从李斌等人处购置伪造、私自制造的标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包装资料用于出售,合法获利100余万元。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黔0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
一、原告人林振业犯毁坏计算机信息零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原告人玉鹏犯毁坏计算机信息零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原告人刘彬犯合法制造、销售合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原告人李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合法制造、销售合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五、原告人徐守西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原告人林振业、玉鹏、刘彬、李斌、徐守西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初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黔刑终521号刑事裁定: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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