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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创投企业、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片面施行

发布者:王熙
导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结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团体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将目前在8个片面创新变革实验地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团体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征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行到全国范围施行。财税〔201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开展,现就创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结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团体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将目前在8个片面创新变革实验地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团体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征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行到全国范围施行。

财税〔201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开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团体有关税收政策成绩告诉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依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征税所得额;当年缺乏抵扣的,可以在当前征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无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辨别按以下方式处置:

1.法人合伙人可以依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缺乏抵扣的,可以在当前征税年度结转抵扣。

2.团体合伙人可以依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团体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运营所得;当年缺乏抵扣的,可以在当前征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团体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依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征税所得额;当期缺乏抵扣的,可以在当前获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征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团体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操持登记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团体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登记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团体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征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域)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承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越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支出均不超越3000万元;

3.承受投资时设立工夫不超越5年(60个月);

4.承受投资时以及承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买卖所上市;

5.承受投资当年及下一征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本钱费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域)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契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开展变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则或许《私募投资基金监视管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则,依照上述规则完成备案且标准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算计应低于50%。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差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自己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算计应低于50%。

(四)享用本告诉规则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经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领取现金方式获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告诉所称研发费用口径,依照《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告诉》(财税〔2015〕119号)等规则执行。

(二)本告诉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树立休息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目标,依照企业承受投资前延续12个月的均匀数计算,缺乏12个月的,按实践月数均匀计算。

本告诉所称销售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支出与其他业务支出;年销售支出目标,依照企业承受投资前延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缺乏12个月的,按实践月数累计计算。

本告诉所称本钱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本钱、其他业务本钱、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告诉所称投资额,依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团体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依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商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依照《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成绩的告诉》(财税〔2008〕159号)规则计算。

(四)天使投资团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则操持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承受天使投资团体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买卖所、深圳证券买卖所上市的,天使投资团体转让该企业股票时,依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则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用本告诉规则的税收政策的征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能否契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征税人提供虚伪材料,违规享用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则处置,并将其列入失信征税人名单,按规则施行结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工夫

本告诉规则的天使投资团体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作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契合本告诉规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告诉规则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团体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告诉》(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契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告诉的规则持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