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为同创蓝天 投资 管理(北京)无限公司未经答应,在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 VR 全景摄影作品,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无限公司诉至法院。4月18日,海淀法院地下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停止当庭宣判。法院一审讯决原告赔偿被告 经济 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本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触及VR全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
被告全景客公司诉称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挪动 互联网 和虚拟理想技术的研发公司,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了《故宫》《中国古植物馆》两部VR全景摄影作品,其中作品《故宫》已由北京市版权局停止了版权注销。原告未经答应,私自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了《故宫》《中国古植物馆》两部作品中的76幅VR全景摄影作品,损害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诉讼恳求: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原告同创蓝天公司辩称
被告主张的权益存在瑕疵,关于局部作品的权益无法失掉无效的证明。被告主张的76幅作品中,仅有43幅作品停止了著作权注销,其他33幅作品被告仅提供了电子证据,但是鉴于此类证据具有易修正性,故无法独自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工夫及作者信息。
我公司作为网络效劳提供商,并没有做出进犯被告权益的行为,且关于别人进犯被告著作权的行为并不知情。涉案全景作品全部由用户收费注册和发布,我公司均在用户协议中对恪守著作权法等停止了必要的提示。我公司未对涉案作品停止任何编辑、整理和引荐,该当适用“避风港准绳”。
我公司从未从用户提供的作品中取得经济利益,在收到起诉资料后立刻对涉案内容停止了强迫封闭,不存在差错,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被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且无证据支持,没有现实根据。涉案作品在我公司网站展现时期的阅读量和传达度极低,被告作品的拍摄质量也远低于行业程度,律师费等并非本案必要收入。综上,不赞同被告的全部诉讼恳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以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资料或许其他介质上记载客观物体抽象的艺术作品。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依法该当予以维护。当事人提供的触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注销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获得权益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益的证据。
本案中,被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底稿、作品注销证书及展现有涉案作品的被告网页打印件,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辩称被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原告未经答应,在其运营的酷雷曼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360度全景展现,使大众可以在其团体选定的工夫和地点取得涉案作品,损害了被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达权。原告辩称其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效劳,涉案作品系由用户上传,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以为,鉴于酷雷曼网站网页前端并未显示涉案作品的上传者信息,原告的法律声明中亦宣称其网站上的一切内容均由其享有权益,且后台用户注册信息具有可修正性,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在原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就涉案作品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效劳的状况下,法院关于原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原告该当就本案侵权行为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恳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详细数额,因单方未提交被告实践损失或原告守法所得的证据,法院将综合思索如下要素酌情断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作品均为全景摄影作品,具有一我们也正在做着高端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制造、新零售、新技术、生物制药等新的产业集群正在迸发活力;创新驱动、科技支撑、知识产权转化、技术转移等新的动能正在超越旧的动力,新经济成为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心目中属于未来的事业,那就是通过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断完善人与金融、货币之间的关系,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最好的金融服务 。定的拍摄和创作难度;第二,原告将涉案作品直接展现在其网站上用于 商业 案例宣传;第三,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量较大,受关注度较高。综上法院以为被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原告对被告因本案所领取律师费、公证费应一并予以赔偿。
宣判后,被告表示听从判决,原告表示保存上诉权益。
from: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