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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应战

发布者:陈书
导读编者按:在5月29日落幕的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如何维护大数据的知识产权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与会专家以为,大数据指明知识产权维护途径,而大数据呼唤知识产权维护“身份”。“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假如说从浩瀚的历史中总结出可自创的得失之道只要局部巨人可以做到,那么大数据的使用则可以让历史经历这面镜子飞入寻常百姓家。投资人会为我的技术机密出多少钱?谁拥有我需求的专利?什么样的商标价值更高?什么条

   编者按: 在5月29日落幕的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如何维护大数据的知识产权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与会专家以为,大数据指明知识产权维护途径,而大数据呼唤知识产权维护“身份”。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假如说从浩瀚的历史中总结出可自创的得失之道只要局部巨人可以做到,那么大数据的使用则可以让历史经历这面镜子飞入寻常百姓家。投资人会为我的技术机密出多少钱?谁拥有我需求的专利?什么样的商标价值更高?什么条件下知识产权诉讼胜诉率更高?在5月29日落幕的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下称数博会)上,一组组成功的大数据使用实例向与会者展现了大数据从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拎出“干货”、给运用者以指点自创的弱小力气。如何维护大数据的知识产权也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互联网思维,就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 大数据指明知识产权维护途径

“不同于互联网时代的数据贮存和数据传输,大数据时代的大数据以数据的深度发掘和数据的普遍使用为次要目的。这给知识产权维护带来了新的机遇。”在数博会的大数据与知识产权维护论坛上,中华商标协会会长兼秘书长马夫指出,经过大数据剖析寻觅侵权规律,追踪和定位成绩源头,为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完成为不同侵权行为逐渐晋级的无效布控和打击,提供了牢靠的途径;同时大数据不只使知识产权检索愈加便捷精准,而且还将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中失掉普遍使用。

“从大数据统计后果来看,变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规模和构造,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开展的趋向相吻合的。”论坛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杨静结合数据,向与会嘉宾分享了我国知识产权维护的开展趋向。“深度数据发掘对我们而言是重要的参考资料,大数据甚至比我们本人还理解我们。每次阅读大数据剖析资料,都让我们能迅速直观地发现成绩,促进任务不时改良。”杨静指出,数据剖析显示,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面临总量剧增、新类型层出不穷、涉外案件比例扩展等应战。比对剖析后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理措施,如添加技术调查官,展开多元化纠纷处理,对新类型案件展开针对性研讨,结合数据迷信化、精密化确定侵权赔偿额等。“经过大数据剖析,我们推行契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变革,探究确定真正表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额,提升司法审讯效率,优化纠纷处理效果。”杨静对大数据在知识产权案件审讯中的自创指点作用予以高度一定。

“大数据的使用,不能只求大求广,一定要把大数据和详细的使用以及特定的行业结合起来才有价值。”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开展无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普翔表示,零散的庞大信息没有运用意义,只要将信息体系化、构造化,才是真正有作用、可以指点理论的大数据。“从数据到信息,从信息到知识,从知识到指挥举动,这是我们所追求的大数据使用。”他表示。

   大数据呼唤知识产权维护“身份”

“假如我们只发生、使用大数据,不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加以维护的话,就相当于‘裸奔’了。”在解说公司如何停止大数据运营时,普翔提出,大数据自身具有很强的发明性和适用性,这些特点与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共通之处。

“大数据不只仅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更重要的是对数据集合停止采集、存储、关联剖析。”贵州省初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白帆指出,大数据实践上具有典型的有形财富的特征,构成大数据需求付出少量休息,其后果具有很低价值,是典型的知识产权,该当依法遭到维护。

但是,大数据自身不同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特点,其终究该当以何种方式遭到维护,仍是学界争议的成绩。白帆指出,异样是大数据,抓取采集的数据聚集、机器剖析的数据处置、以报告方式表达的剖析后果等,虽是大数据构成的不同阶段,但由于手腕的不同,其知识产权的权益特点也不尽相反,不能以著作权混为一谈。

“数据权益有没有能够像欧盟一样作为一种特殊权益维护起来?这是立法者、法官、律师以及全社会都必需参与的成绩。”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律与政策研讨院院长刘云飞深化剖析了多件大数据以商标、版权、商业机密等知识产权“身份”作为诉讼标的的案例,指出以后无论是商标、版权还是商业机密等维护方式,都不能完全适用于大数据的维护,该当抓紧完善立法,维护大数据的知识产权价值。

“大数据产业的开展正在给相关法律制度提出诸多应战,我们必需从传统的数据观念很快地过度到标准的法律认识。”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讨所所长宁立志以为,对大数据特别是海量的跨国活动的大数据停止产权界定十分困难,在传统民法中难以找到精确的对应法条,需求对民法中的根本概念停止调整。宁立志还指出,让大数据进入标准化的法律框架,不只是法律的义务,“法律、经济和管理应该共同作用,才干做好这个课题。”宁立志表示。

责任编辑:黄玉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