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6月8日显示,中国银行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拟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正局部规章的决议(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议》),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施行内外资分歧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继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当化。
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方法》。遵照国民待遇准绳,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独自规则,中外资适用一致的市场准入和行政答应方法。
二是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答应事项施行方法》、《中国银监会乡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答应事项施行方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答应事项施行方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上述三部答应方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乡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越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算计不得超越25%的规则。
三是明白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成绩。依照中外资同等看待的准绳,明白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乡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施行监视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为中外资入股银行业发明公道、地下、通明的规则体系,坚持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的波动性和延续性。
四是明白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契合相关的金融谨慎监管规则外,还应恪守我国关于本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根底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