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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开展专项支持施行细则》出台

发布者:高楠
导读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开展专项支持施行细则》的告诉沪经信法〔2017〕89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度《新一代人工智能开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开展,放慢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推行和使用,经市政府同意赞同,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开展专项支持施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开展专项支持施行细则》的告诉

沪经信法〔2017〕8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度《新一代人工智能开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开展,放慢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推行和使用,经市政府同意赞同,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开展专项支持施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开展专项支持施行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开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聚焦人工智能创新开展,放慢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场景中的使用,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创新和生态培育,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晋级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运用准绳)

专项支持资金的运用该当契合国度和本市人工智能的政策规则和导向要求,契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则,聚焦严重项目,坚持地下、公道、公正,确保资金运用的平安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担任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运用方向和支稳健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告诉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运用方案,对项目施行状况停止监视反省,并担任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担任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支持资金的运用状况停止监视反省。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才能的单位,运营形态正常、信誉记载良好、契合产业开展方向,具有承当项目建立的相应才能。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拓展交融使用。聚焦制造业和相关效劳业在近程检测、预测维护、仓储物流、影像剖析、决策辅佐等场景,支持计算机视觉、语音语义辨认、认知计算、自然言语处置、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交融使用。

(二)开展中心产业。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辅佐驾驶、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和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决策控制零碎开发;支持智能工业机器人和效劳机器人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终端产品、智能家居产品、安防产品、无人零碎等研发和产业化;支持自主效劳器级操作零碎、智能行业使用软件开发;支持深度学习通用途理器芯片、行业使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工业传感器、智能消费电子传感器研发和产业化。

(三)增强数据支撑。支持构建基于数据搜集、买卖流通、传感采集等多渠道数据资源会聚平台;支持建立跨行业跨范畴大数据平台,重点完成各方面的数据资源共享交融和流通交流;支持建立政务数据资源交流共享平台建立。

(四)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需求支持的事项。

已经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赞助方式布置运用。

第七条(支持规范)

项目支持额度普通不超越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普通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越300万元;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越2000万元。

经市政府同意的严重项目,支持比例可以不受上述规范限制。

第八条(申报告诉)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本市相关开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专项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告诉和指南,明白申报要求、申报工夫、受理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依照年度项目申报告诉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则工夫内申报项目,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年度项目申报告诉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停止初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均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任务日。公示时期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该当与项目承当单位签署项目协议。项目协议该当明白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施行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领取方式、资金用处、验收考核目标、违约责任等外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赞同,项目承当单位不得私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关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50%,项目完成且经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

关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项目验收经过后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进程中,项目承当单位该当依照协议的商定施行项目,活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许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停顿及专项支持资金运用状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当单位停止反省。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当单位该当在项目执行期完毕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请求资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请求。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许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照项目协议商定对项目停止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变卦和撤销)

若发作严重事项变卦的,项目承当单位该当及时阐明变卦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当单位该当将曾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财务监视)

项目承当单位该当严厉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则,专款公用;关于违规运用资金状况,依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则处置。

第十八条(责任追查)

专项支持资金必需专款公用、独自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故弄玄虚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私自改动资金用处等违背国度法律法规或许有关纪律的行为,依照规则追查项目承当单位和次要担任人的责任,并发出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信息地下)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政府信息地下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地下任务。

第二十条(信誉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当单位展开信誉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誉审查制,记载项目承当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施行、验收、评价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则将有关信息提供应市公共信誉信息效劳平台。关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历。

第二十一条(监视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该当对专项资金的运用状况停止监视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状况、资金运用效果、资金管理状况等停止监视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使用解释)

本施行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担任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施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无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陈近梅